当前位置:服务指南

宁波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出台

来源:  作者:本站

  本报讯 (记者 林伟 通讯员 王人扬 实习生 励静芝)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,为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,规范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,我市日前出台并施行了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。

  根据该办法,凡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的城镇居民,申请廉租住房、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,其家庭收入必须经过认定。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内的收入和财产。

  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包括:工资、薪金、公积金、奖金,企业股份、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及分红,劳动分红、津贴、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;离退休金、失业保险金、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、相关补贴;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生活补贴金;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、经营及有偿服务所得;个人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以及转包、转租所得;养殖业、捕捞业生产所得;财产租赁所得;继承性所得、赠与所得;储蓄利息和股票、基金及有价证券分红所得;稿酬及版权、专利权转让收入;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。

  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收入包括:申请人家庭成员中,虽户籍相同,但不存在法定赡养、扶养、抚养关系的人员收入;以劳动收入自缴基本养老保险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;各类政策性医疗补助费;社会捐助且与住房无关的专项救助资金;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、慰问金和医疗救助金。

  家庭财产是指: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拥有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、生活资料,包括存款、股票、基金本金和国库券及有价证券;房产(包括厂房、店面房)、汽车等财产;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;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较高价值财产。


相关文章
热点关注
随机推荐
栏目列表
关于本站 | 会员服务 | 隐私保护 | 法律声明 | 站点地图 | RSS订阅 | 百科
免责声明:凡本站注明来源为xx所属媒体的作品,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